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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2021-11-17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工信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落户投资扶持

  第三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企业在申请本扶持期间应在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工信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的企业将予以撤销)

  第四条 对现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扩建项目根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所注明的计容建筑面积,核算得到的新增计容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获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已在本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经营;

  (二)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的基础上,不新增用地,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场地,新扩建的生产场地计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同意该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审批结果,并提前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企业申请扶持上一年度在区内占地单位用地面积工业产值不低于1500万/亩,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80万元/亩;

  (五)企业的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

  (六)企业所扩建的场所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建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扶持,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扶持1亿元。再次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扶持,即公式为:当次扶持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扶持金额-往次已获得的最高档次的扶持金额。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本区新建立的重大产业项目,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立项备案登记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重大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需达到1亿元以上,且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公示被纳入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三)建设项目需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

  (四)企业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基建工程竣工及投产,且竣工投产的时间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因企业原因申请延期动工、延期竣工、延期投产的,不予扶持,由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认定;

  (五)已申请过本扶持的企业,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仍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要求的,不予扶持。

第三章 成长壮大扶持

  第六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广州市“两高四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七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培育企业成长为示范企业,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给予扶持共500万元。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四章 研发创新扶持

  第九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广州市“两高四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研发生产的装备产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供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到款额占售价的60%(含)以上的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得涉及关联交易)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的,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进行扶持。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十二条 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区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享受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风险补偿,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和运营工作方案》操作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扶持。

  (一)本条款所称的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沪深交易所证券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欧盟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本条款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扶持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扶持。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与上市无关的顾问协议等)的,可给予100万元扶持。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扶持。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500万元扶持。

  4.辅导验收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三)境内间接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区内专精特新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四)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五)对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700万元扶持。

  (六)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扶持的具体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支持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对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企业l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具体扶持人才对象由企业确定。

  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个人获得扶持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章 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

  (一)本条款所称专精特新产业园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的产业孵化培育载体。申请本补贴的机构为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

  (二)专精特新产业园认定条件包括:

  1.专精特新产业园内入驻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合计不少于3家;

  2.专精特新产业园定向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专精特新产业园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三)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园区入驻专精特新企业情况表;

  4.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等;

  5.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材料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承诺书。

  (四)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运营经费的50%给予运营补贴,合计最高200万元,补贴期从园区认定之日起至期满之日,补贴的实际运营经费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五)运营经费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专精特新产业园的认定、考评等工作。专精特新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对考评不合格的专精特新产业园不予受理其下一批次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入驻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购置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一)专精特新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合计最高100万元,补贴期从企业入驻专精特新产业园且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期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二)申请单位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三)本条款所称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的,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专精特新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情况。

  (四)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以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产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购置材料为准,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五)申请购置办公场地补贴的企业,办公场地购置时间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款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置且自用的办公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和宿舍,申请企业需承诺从获得购房补贴起十年内,办公场所对外转售、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专精特新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八章 优化服务扶持

  第十七条 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行挂点联系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重点建设项目及上级各类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申请的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信任筹建工作方案》,可以享受信任筹建举措便利。

  第十九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指标倾斜。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优秀骨干子女入学,区教育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入读意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位。

  (一)本条款中的高层次人才及优秀骨干是指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优秀骨干。

  (二)高层次人才及优秀骨干包括:

  1.持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

  2.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广东省居住证”上标注有“引进人才”字样);

  3.持有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4.“优粤卡”持有者;

  5.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

  6.对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广州市内各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优秀异地入工人员;

  7.区“万能捷通卡”持有者;

  8.经认定的本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落户投资扶持、成长壮大扶持、研发创新扶持、人才支持、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扶持;区金融部门负责兑现金融扶持。

  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工信主管部门、区金融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实际固定投资额为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自新项目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本细则涉及的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区质监站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

  约定投产时间: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自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缴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机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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