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统计工作,推动园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在产业发展局部门预算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依法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达到统计入库标准:
1.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业、修理修配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大类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除以上行业以外的服务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3.商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金融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三周年的;
(三)企业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
对每年由小微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提升发展奖励
对每年度新升规企业,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年报直报名录库内,且统计数据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的,给予提升发展奖励。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批发和建筑业企业,其产值(营收或销售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其销售额(营业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企业入库确认流程
新投产项目当年即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月度入库,申报时间为达到标准的次月1日—3日(截止时间为3日下午18:00,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8:00)。非当年新投产但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申请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从当年1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0日下午18:00。
各企业申报入库时,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入库的相关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向产业发展局现场书面提交一套入库申请资料,由产业发展局报送至上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企业则确认入库。
第八条 奖励申报时间
2022年对2021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2023年对2022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并对2021年新升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进行提升发展奖励。2024年对2023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并对2022年新升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进行提升发展奖励。
每年上半年,由产业发展局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申报统一通过“松山湖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受理;同时,申报企业填写《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奖励申请表》或《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提升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3),加盖公章后现场书面提交产业发展局。产业发展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拟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后,由产业发展局根据审议结果,会同园区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若奖励申请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产业发展局通知园区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企业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以及通报园区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园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附件:1.各专业入库所需资料表及申报指引
2.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奖励申请表
3.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梯度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各专业入库所需资料
序号 |
产业名称 |
入库资料 |
1 |
规模以上工业 |
1.法人基本情况表(盖章); |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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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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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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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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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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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限额以上批发 零售业 |
1.法人基本情况表(盖章); |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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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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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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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额以上住宿 餐饮业 |
1.法人基本情况表(盖章); |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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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
||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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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上服务业 |
1.法人基本情况表(盖章); |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盖章); |
||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
||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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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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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 |
1.法人基本情况表(盖章); |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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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附件2
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奖励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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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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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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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集体 □外商投资□其他(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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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型 |
□工业 □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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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当年员工 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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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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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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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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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当年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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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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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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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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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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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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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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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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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拨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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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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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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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本公司(单位)承诺,我公司(单位)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奖励资金资格审查,并获得奖励资金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单位)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提升发展奖励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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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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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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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集体 □外商投资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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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型 |
□工业□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 □住宿业□餐饮业□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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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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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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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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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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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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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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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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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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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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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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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经营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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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
入库当年 |
入库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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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营收、销售额、营业额) |
金额 |
同比 |
金额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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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拨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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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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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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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本公司(单位)承诺,我公司(单位)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奖励资金资格审查,并获得奖励资金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单位)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