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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2021-11-03

中山市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定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科研团队”),加大海外引才引智力度,发挥高层次科研团队对中山经济高质量崛起的创新引领作用,努力将中山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组织实施引进培育科研团队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二)服务中山市重大发展战略;

(三)引领支撑中山市产业转型升级;

(四)突出“高精尖缺”导向;

(五)注重公平公正科学。

第三条 【资金共担方式】科研团队的资助经费由市、镇街按1:1比例共同负担。市级资助经费从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实施引进培育科研团队计划,研究审定科研团队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才办职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科研团队引进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具体实施引进培育科研团队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预算执行、考核验收等重点环节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备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办理市级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同市科技局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科研团队项目根据用人单位隶属情况实行归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属)项目的审查推荐,负责对所辖(属)用人单位和入选科研团队项目的团队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服务,并配合做好履约评估、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是科研团队项目申报和团队成员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做好入选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入选团队成员履行合同约定,为入选团队成员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配合做好考核验收等工作;

(四)做好相关重要信息的保密以及人才安全风险评估、防范等工作;

(五)其他与本单位入选团队成员履约和项目实施相关的重要工作。

第十条 【入选团队成员职责】入选团队成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并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主动披露知识产权、保密约定、兼职取酬、竞业禁止、曾经承担项目、曾经获得人才称号等相关重要信息;

(三)履行来中山工作时间承诺,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配合做好日常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四)配合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做好与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引进对象和分类】重点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与节能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进一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来我市工作,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科研团队,为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实现经济高质量崛起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探索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团队项目来我市孵化和成果转化。

引进对象分为基础研究类、产业化类和投融资类三类:

(一)基础研究类: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

(二)产业化类:面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三)投融资类:面向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科研团队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中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科研团队包括1名带头人和3名及以上核心成员,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前景好。

(三)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合计不少于2名。

(四)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5岁,其中,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项目实施期内,团队成员须有一半或以上全职在中山工作;兼职的团队成员在中山工作时间年均达到3个月或以上。全职的团队成员,如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签订意向性合同,并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

(六)基础研究类团队,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5年,需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公函推荐,或2名以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联名举荐,用人单位可不配套自筹资金。

(七)产业化类团队,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5年,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八)投融资类团队,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用人单位为成立2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已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或基金证券协会备案,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资助额度】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属于事前资助项目,投融资类团队项目属于事后补助项目。

(一)基础研究类: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二)产业化类: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三)投融资类: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3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加强形势分析研判,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合规性审查和征信核查】用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引才安全风险的评估把关。市科技局对申报对象进行征信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存在重大引才安全风险、征信核查不通过等问题的,取消申报对象、用人单位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组织形式】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遴选】项目评审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产业化类和投融资类团队项目评审专家中,风险投资领域专家占比不低于50%。

第十八条 【两轮评审与入库培育】项目需经“集中会议答辩评审”和“现场考核综合评审”两轮评审。对通过“集中会议答辩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项目库进行培育及管理,入库培育时间2年。

第十九条 【避免重复支持】科研团队开展的研究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在研市级科研团队项目。对入选市级科研团队的同时或之后入选“ZJ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对争取到省财政给与1:1比例配套支持的项目,已资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立项审批

第二十条 【立项审批】市科技局根据科研团队项目申报情况,结合评审专家意见,拟定入选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择优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入选团队成员应签订一份总合同(一般为5年期)和一份子合同(一般为3年期),作为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事项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签订合同:

(一)用人单位发生变更;

(二)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

(三)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发生重大变更;

(四)违背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要求;

(五)用人单位有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

(六)存在重复入选情况;

(七)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八)其他不宜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七章 执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立项签订总合同时拨付50%,子合同验收通过后拨付30%,总合同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

投融资类团队项目,按合同期内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获得风险投资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1500万元,合同期内累计补助最高3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和《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20〕300号),根据《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筹资金】项目预算总额应与申报书一致。用人单位自筹资金可追溯至申报之日,追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自筹资金总额的50%。不得以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依托项目的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在不降低项目任务目标、不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下,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其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第二十六条 【人员变更】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带头人不得变更。

(二)团队成员变更人数(含增减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三)拟变更团队成员在能力水平、来中山工作时间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原成员对等。

团队成员变更需由团队带头人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变更】原则上不得变更用人单位,确需变更的,由原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批。如涉及项目主管部门变更的,应报原项目主管部门和变更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变更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只可变更一次;

(二)变更后项目任务目标不得降低;

(三)变更后有利于项目实施;

(四)用人单位不得变更为非中山市内注册法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内容及目标变更】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团队带头人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核定后,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周期变更】科研团队项目应当如期开展子合同验收和总合同结题验收。如无法按期验收的,团队带头人及用人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合同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章 考核验收

第三十条 【考核验收】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采取“子合同验收+总合同结题验收”模式,项目实施满三年后进行子合同验收,实施期满后进行总合同结题验收。重点对人员在岗、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人员在岗情况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科技局抽查核实;项目进展情况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考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通过:基本履行合同约定。

不通过:未能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一票否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核结果为“不通过”:

(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

(二)严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

1.用人单位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审计结果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3.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且情节严重的;

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6.用人单位实际自筹资金低于合同约定50%;

7.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入选团队成员存在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情况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擅自变更团队成员、用人单位、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资金预算,或未按要求配合开展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工作等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结果应用】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团队项目子合同验收与总合同结题验收的结果由市科技局党组确定,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合同验收综合评价“通过”的,市科技局拨付分期市级财政资金或剩余市级财政资金;综合评价“不通过”的,团队带头人、用人单位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提出整改申请,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仍为“不通过”的,可遵照“宽容失败”原则按“主动终止结题”处理,不拨付剩余财政资金,并收回用人单位结余的财政资金和未合理使用的财政资金。

投融资类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九章 项目终止结题

第三十三条 【终止结题类型】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被动终止结题两种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终止结题情形】

(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用人单位或科研团队带头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

1.团队成员、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实施的;

2.用人单位发生经营困难、兼并重组、停止经营活动等重大变故,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实施的;

3.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支撑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实施的;

4.项目可量化指标调整幅度超过50%,或核心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发生重大调整的;

5.团队带头人变更,或团队成员变更人数超过50%的;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按终止结题处理的;

7.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的;

8.其他应当及时终止项目的情形。

(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

1.入选团队成员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的;

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或者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

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4.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的;

5.科研团队整体退出用人单位的;

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被动终止结题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终止流程】主动终止结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批。被动终止结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或直接由市科技局发出终止通知。

第三十六条 【主动终止结题】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应及时通知收回用人单位结余的财政资金和未合理使用的财政资金,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被动终止结题】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应及时通知收回用人单位全部财政资金,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部门。违反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对被动终止结题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报送至市人才办,取消相应人才荣誉称号。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评估】市科技局加强与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合理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评估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市科技局,切实履行起所辖(属)科研团队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和科研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入选团队成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十条 【禁止隐瞒包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报告科研团队动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隐瞒、包庇,一经发现存在隐瞒、包庇等情形,将按照中山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如遇科研团队退出、用人单位发生经营困难不足以支撑项目继续实施等重大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否则市科技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坚守科研底线】入选团队成员应当坚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做好表率。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立改废释】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山市引进建设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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