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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配套类)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10-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东科﹝2020﹞44号),为做好我市相关单位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含牵头和参与单位)立项项目备案工作,现将要求明确如下。

  一、备案对象

  我市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含牵头和参与)。

  二、备案方式

  (一)项目单位采用网上填写备案表(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形式。登录(http://dgstb.dg.gov.cn/egrantweb/)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申报管理—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备案表(国家配套类)填写。首次填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备案工作常年受理。原则上立项当年须完成备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须先备案才能申报配套资助。

  三、备案流程

  项目备案表经申报单位网上提交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确认后推荐市科技局受理;市属申报单位直接由市科技局在网上受理。经市科技局最终确认后,备案生效。

  四、有关要求

  (一)每个承担单位(含牵头和参与)都需要单独备案;

  (二)请相关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如实备案;

  (三)请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备案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上传有关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备案表(国家配套类).doc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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