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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09

 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指导类项目)管理,强化行业科技资源和科技研发活动统筹,鼓励全社会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结合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类项目是指以科技政策为引导,项目经费全部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参照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按照“部门推荐、入库管理、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进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指导类项目按照行业分类将项目专题分为农业、工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社会发展等专题,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肇庆市科技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对项目专题及专题具体方向进行确定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类项目的入库、推荐、实施、出库、认定、终止和监管等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指导类项目的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项目入库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入库、变更、出库、认定、终止等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指导类项目的审核、评审、终止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指导类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等管理,协助对在库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指导类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入库推荐等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农业农村、教育、公安、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民政、林业等政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实施主体负责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并做好项目的自主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完成项目出库、终止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入库和在库培育

  第十条 指导类项目采取推荐入库、在库培育、出库认定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入库流程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入库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入库的条件、时间、方式等要求,并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项目负责人登录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请书》,并上传有效的支撑依据等附件资料,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三)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内部科学决策和内部公示后,确定入库推荐名单,出具推荐函,经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加注同意立项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其中,大专院校以及未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直科研机构的推荐函,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项目牵头单位进行诚信审查,通过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行业分类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开展内部科学决策,并按照第十一条入库流程进行推荐。对于项目负责人提出的不属于项目牵头单位所属行业分类的项目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评审后方可推荐。评审专家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应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所从事技术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涉及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三)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将其选为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属于与肇庆市各级政府协议共建的上述类型单位在肇庆设立的分支机构,项目内容应主要在肇庆市内实施。项目牵头单位对推荐入库项目所涉及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入库申请资料、内部决策以及公示等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申报入库的项目必须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内容原则上应达到市内首创及以上水平;

  (二)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实验场所和基础条件;

  (三)应有明确的出库指标,完成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至少1项成果;

  (四)应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属于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化后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等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推荐入库。

  第十五条 申报入库项目如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命科学、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严格把控申报入库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入库:

  (一)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有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有关情形的;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指导类项目已立项项目;

  (三)已有2项在研指导类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指导类项目;

  (四)项目牵头单位没有自筹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项目在库培育期限。医疗卫生专题在库培育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年),其他专题在库培育期限为2年。根据入库申报通知发布时间确定培养期,上半年发布通知,培养期从入库申报通知发布当年7月1日起算;下半年发布通知,培养期从入库申报通知发布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十八条 指导类项目以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组织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九条 在库培育期间,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限、项目指标、项目经费总额不予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技术路线、项目经费预算可在项目实施期内,经项目牵头单位内部决策自行变更。项目变更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保存,并作为项目出库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自筹经费管理制度,并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建立项目经费辅助账,做好项目经费投入的归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责任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强资金、人员、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统筹投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出库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指导类项目出库工作,发布出库申请通知,明确出库要求。项目入库满1年且已完成项目申请书内容的,可申请出库。项目出库方式包括审核出库和评审出库。

  第二十三条 审核出库是指在库培育期限内,完成1项(含)以上与项目研究相关成果的,包括:项目负责人作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或ISTP高水平论文,项目负责人作为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含PCT专利)授权,项目成果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出库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出库。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项目,均采取评审出库。评审出库是指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技术领域专家,以《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请书》为依据,就项目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成果形式等完成情况进行评审。指导类项目资金为自筹,不需进行财务评审。对于完成项目内容、达到项目计划目标的,评审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指导类项目的出库评审采取一次性评审,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反复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就达到出库条件的项目提出出库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时间地点安排等。经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十六条 牵头单位选取出库评审专家时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的确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出库结果实行报送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将审核出库和评审出库的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审核出库和评审出库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认定为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并下达认定通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出库资料的原件由项目牵头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终止。出库评审不通过和不能按时完成出库的,项目自动终止。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对项目终止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出库,造成项目自动终止的,项目牵头单位可以限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指导类项目入库。

  第三十一条 在库指导类项目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终止。对强制终止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直接审核认定为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企业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的合作项目,也包括企业与从事研发相关的科技型企业的合作项目;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项目牵头单位为技术合同“卖方”,项目合作单位为技术合同“买方”;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且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达 100万元及以上。

  “卖方”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单个项目合同存在多个“卖方”单位的,由“卖方”单位协商确定唯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其他“卖方”单位可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拟申请直接审核认定为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的,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后,项目申报人登录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请书》,并上传有效的支撑依据等附件资料,提出项目认定申请;

  (二)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同意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直单位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到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牵头单位进行诚信审查,通过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认定为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并下达认定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9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原《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肇科〔2022〕34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立项且尚未验收、终止的指导类项目,按本工作办法执行。

    附件1:推荐入库流程图

    附件2:项目出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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