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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
2024-12-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质量创新发展,发挥新质生产力的质优关键作用,提高珠海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创新发展活动。

  第三条 本市质量创新发展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导向、变革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弘扬城市质量精神。

  第四条 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格局。

  第五条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质量创新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珠海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二)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体系和质量激励机制;

  (三)制定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时,应当与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相协同;

  (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大财政、金融等资源投入,为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五)健全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质量创新发展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创新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牵头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开展质量技术创新,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质量优势品牌建设,实施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战略;

  (四)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实施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考核评价;

  (五)加强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和质量人才培育;

  (六)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质量安全。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和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履职管理等机制。尚不具备首席质量官设置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设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首席质量官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承担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责任,实施质量预防措施,根据企业授权可以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保障政策,重点在制造业领域引导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逐步推广至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领域。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开展下列质量创新发展活动:

  (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二)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

  (三)组建质量智库,开展质量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团体标准制定;

  (四)依法开展其他促进质量创新发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强化产业发展质量要素支撑,实施产业质量提升工程,促进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打造卓越产业集群。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链主企业、质量领军企业等联合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成立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实施重大质量改进项目,培育形成一批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实行质量全过程管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发展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依法推进工程信息数据共享,推行智慧监管。

  鼓励和支持各参建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场景应用建设和示范,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本地服务品牌,推动物流、会展、家政、旅游等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推动完善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评价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鼓励企业和有关组织建立碳管理体系,培养碳管理专业人员,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与评价、绿色产品认证、碳管理体系评价与认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和节能监察。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多方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对企业品牌运用、管理、推广与维护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和认定。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建设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标准验证点等质量基础设施。

  鼓励、扶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企业实验室等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境外检测认证资质授权,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整合要素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引导和服务。

  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培育和研制,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鼓励社会团体会同企业、科研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制定原创性、高质量团体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鼓励企业获得高端品质认证与服务认证,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以质量标准、知识产权为导向,强化质量标准图谱、专利标准双导航的实施与应用,推动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创新发展的保险产品,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每年九月集中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质量教育融入教育实践课程,鼓励建设质量教育科普基地,支持大中专院校完善质量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设置,开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质量人才纳入人才扶持政策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定。

  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和省级质量奖项活动以及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

  对获得国家、省级质量荣誉和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质量技术奖,推动全社会参与质量创新,营造质量创新氛围,提升质量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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