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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2024-03-12

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推动产业第一与创新主导战略相融合,强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快遴选、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产业集聚高地,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及《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面向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主导产业,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优势产业,以及新药创制、未来计算、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人工合成生物等前沿交叉领域,发现和遴选一批“硬科技”企业。

  第三条  按照“遴选领域明确、企业层次清晰、培育引进并重”原则,发现和遴选一批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包含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两类。瞪羚企业分为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两个层级,独角兽企业分为独角兽、潜力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三个层级。

  鼓励珠海市外企业整体搬迁到珠海或在珠海设立总部基地或研发基地,并参与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遴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审定公布入选和晋级企业名单。

  (三)负责对入选企业的动态管理与监督。

  (四)会同市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功能区),提供扶持培育、赋能服务、场地支持、项目支持、金融赋能等企业培育服务。

  第五条  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企业按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对入选企业的日常动态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内独角兽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非上市公司控股并表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三)企业所属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具体支持范围由当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四)企业经营条件良好,具备开展实际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场地,拥有较完善的核心团队、管理架构和人才发展战略。

  (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市外独角兽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要求。

  (三)同一企业不得改头换面多头和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相关材料经申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八条  鼓励市外企业落户珠海且实际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支持以在珠海新注册企业为主体申报市内独角兽企业。

  第九条  独角兽企业分为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三个层级。

  (一)独角兽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成立10年以内,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2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亿美元(或人民币60亿元)以上;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亿元)。

  (二)潜力独角兽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5年内,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亿美元(或人民币6亿元)以上;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

  2.成立5年-9年,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5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5亿美元(或人民币30亿元)以上;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或人民币1.5亿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成立5年以内,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二)企业所属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具体支持范围由当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三)企业经营条件良好,具备开展实际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场地,拥有较完善的核心团队、管理架构和人才发展战略。

  (四)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分为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两个层级。

  (一)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距基期年不超过10年(不含基期年),基期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瞪羚培育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截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0%以上。

第四章    申报及遴选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要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名单公示及发布等。

  (一)编制指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编制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相关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工作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发布通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启动遴选和晋级申报工作。

  (三)组织申报。满足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中进行项目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由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组织评审。遴选和晋级评审采取“指标评分制”的方式进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申报原则上综合采用“书面筛选”“路演(视频)答辩”“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遴选。市外申报原则上采用“书面筛选”“路演(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遴选。经综合评议,按程序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五)名单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名单发布。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以实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入选企业名单。对于公示期间以实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企业,不予入选。

  第十三条  在遴选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企业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须签署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申报单位、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主体,按《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入选企业支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功能区)制定扶持政策,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推动建设独角兽企业创新联盟,开展品质提升服务,搭建业务交流平台,推动外部资源链接与转化。

  第十六条  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依托产业空间5.0载体,推动高成长创新型企业集聚发展,为企业对接优质办公空间,提供全生命周期、全创新要素专业服务。对通过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并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清单的企业,保障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各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等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鼓励市内创投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早期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比重。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跟踪和监测,引导企业定期填报相关数据,开展企业数据画像和创新发展监测诊断。

  第二十条  对接国内高端智库、知名投资机构等举办的独角兽企业高峰论坛及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企业纳入其所发布的国际、全国或区域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及榜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以赛代评”聚集和培养更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可由各区(功能区)给予相应支持及奖励。前述支持与奖励按市或各区(功能区)制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六章    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持续开展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动态管理工作。入选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入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已获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与服务措施。涉及各区(功能区)提供资金奖补的,由各区(功能区)依法追回及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入选企业在申请入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入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违法行为。

  (三)入选企业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被责令整改但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等。

  (五)逾期且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督促仍不提交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六)发生重大风险未及时报告和备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企业需建立、加强风险管控思维和能力,助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入选企业出现战略、合规、财务、技术、市场、运营、产品、人员、组织等方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时,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和备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跟踪监督和走访调研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入选企业的跟踪监督和走访调研工作,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申报及实施全过程实施诚信管理。存在失信行为将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7年4月8日。原《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入选企业纳入本办法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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