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绿色发展,是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统筹发展与绿色低碳转型,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改造,提升绿色低碳技术、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构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格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共机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绩效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引导20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促进一批企业和产品申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提升企业绿色化生产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不包括采取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和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
(二)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绿色设计产品。
(三)获评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企业。
(四)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五)获评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六)获评国家级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获评省级节水标杆园区、企业;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
(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绿色工业园区的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最高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评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列入国家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国家、省级产品奖励总和),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七)对获评国家级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九)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申请流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1〕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