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通过以评促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现开展2019年度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采取线下申报。申报单位于2019年6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到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于2019年6月24日前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http://register.gdfhq.org/完成备案。
2.已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3.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设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并投资在孵企业。
9.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一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等统计数据。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山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主要指标不低于认定要求的60%。
(二)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申报市级孵化器评定,可放宽评定条件,即已基本具备以上条件,因新建的原因未达到“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数量、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的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不为零的单位可直接申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1.已设立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孵化基金,并已投入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2.已完成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专业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并已提供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按照附件1: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所列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二)装订要求
1.将申报材料,包括认定申请表、汇报提纲、附件资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申报材料需胶装,并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四、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科:赵善通、王滨,电话:2899813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