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地方标准,是指为满足广州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环节。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并配合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环节的审核,对本部门、本行业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后组织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制定或者修订重要广州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代表等标准相关方代表参与。
第八条 禁止利用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州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出台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快速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并填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七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广州市需要,确定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项目,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发布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组,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和编制。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二)广州市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包括试验验证、统计数据),修订广州市地方标准时,还应当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三)项目涉及技术在广州市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七)实施广州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并整理技术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2)、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等,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的申请。
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技术审查申请后十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三十日内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方式。专家组应当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且不少于七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时应当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查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的成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对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六)需要技术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技术审查专家组确认后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5);
(二)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
(六)送审稿;
(七)技术审查意见及人员名单(附件4);
(八)其他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编号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技术审查。
如项目存在严重技术问题、项目内容明显不适应行业需要、项目与国家相关标准冲突明显等情况,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意见决定对项目进行调整或者终止。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制定时间从发布项目制定计划至报送报批材料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由起草工作组于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起草工作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延期或者终止制定的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研究处理。
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研究处理。
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终止该项目。
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广州市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广州市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机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映标准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定期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本系统、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效果和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的技术审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行业反映标准的技术要求过高或者过低的;
(六)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免费公开广州市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中涉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版权的,只公开地方标准名称、编号等不涉及版权的相关信息。
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