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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稳产提质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023-05-22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稳产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工信规字〔202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稳生产补贴】对2023年一季度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2023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2023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

  第三条 【稳动能补贴】对2023年第一季度首次实现月度新增且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40万元。

  (一)本条所称一季度实现月度新增是指一季度达到规模标准,通过国家统计审核并纳入统计月报范围;

  (二)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反馈企业名单确定;

  (三)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细则第二条扶持。

  第四条 【稳订单拓市场补贴】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寻找合作伙伴、开拓市场,稳定订单份额。对2023年一季度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且2023年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认定,按参与宣传推介活动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本节补贴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国内专业展销会指:第十一届中国(上海)国际流体机械展览会、2023国际电子电路(上海)展览会、第六十届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第二十九届华南国际印刷工业展览会暨2023中国国际标签印刷技术展览会、第二十七届中国国际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展览会、第三十五届中国国际表面处理、涂装及涂料产品展览会、2023深圳国际传感器与应用技术展览会。

  (二)对于参加我区相关境内外展会的企业,补贴金额与国家、省、市扶持合计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展位费。

  (三)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展位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企业注册费和展位搭建费,同个展会支持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仅限光地租赁费,补贴面积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

  第五条 【生产要素保障】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主动化解企业连续生产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企业疫情防控物资、水、电、煤、油、气、通信、运输等要素平稳有序供给。

附  则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八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九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稳生产补贴、稳动能补贴;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稳订单拓市场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制造业企业”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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