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潮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1-09-26

潮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潮办发〔2021〕2号),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工作,产出高质量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潮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潮府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和验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专项计划项目

根据中央、省、市年度知识产权重点工作部署、工作任务清单等,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地理标志挖掘培育项目”“重点商标运用促进项目”“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项目”“知识产权城市宣传项目”“基层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能力提升项目”“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等专项计划项目,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后补助项目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推动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实施,鼓励本市企业参与贯标认证,提升全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上年度获得贯标认证的本市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万元奖励,具体数额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来审核确定。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

3、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我局备案的,可以申请此项。每项按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补贴,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专门用于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和利息等费用。

5、补贴知识产权保险费用。对我市居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在我市保险机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可申请此项。每项按不超过投保人购买知识产权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 50%补贴,且每年对同一投保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补贴资金专门用于补贴投保人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除上述支持范围外,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安排,具体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和申报方式等要求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为准。上级单位另有通知调整或取消支持政策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或者停止实施专项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知识产权项目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和评审。知识产权项目主要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包括专家选取方式、人数及评分标准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集体审议报市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的,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知识产权项目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县(区)申报单位的项目向其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直申报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中期监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整改。

  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2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材料验收方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验收方式,验收时还应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知识产权项目验收或考评标准和具体方式应结合不同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包括专家选取方式、人数及评分标准等。验收或考评结果应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自觉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建立专项资金检查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及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知识产权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上一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  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潮知[2017]3号)、《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潮知[2017]4号)、《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潮知规〔2020〕1号)、《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潮知规〔2020〕2号)同时废止。

QQ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