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绿色发展是指围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以传统工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以绿色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为保障,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产业,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引导24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200家通过清洁生产验收,推动企业通过资源能源节约实现经济效益3000万元,提升企业绿色化生产水平,加快建立我市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扶持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清洁化改造项目。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不包括采取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和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
(三)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四)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扶持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清洁化改造项目,可按要求同时申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题资助项目,省市合计扶持金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
(二)对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过程中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要求申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题资助项目,扶持标准可按顶格执行。
(三)对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同时获得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纳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库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入库申请,镇街工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合格项目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纳入当年度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绿色发展专题)项目库。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所需扶持资金按规定列入下一年度的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未纳入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绿色发展专题)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扶持。
第八条 申请流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工信〔2020〕2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8〕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