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荐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接具体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的审查和推荐等事项。
第三方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度通知,组织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价结果并公布。
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点)所列情况的。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14年发布的《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经信〔2014〕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Ⅶ502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Ⅶ503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Ⅶ502表、Ⅶ50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本行业专业认证(信息服务业)、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近三年省部级科研立项(建筑业)、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获奖奖项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所属行业:若为制造业,需说明具体行业。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T-2)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二年。
一、指标解释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5、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6、资产负债率:指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参考公式:资产负载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7、年缴纳的税金:主要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之和。主要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行为税等。
8、银行信用等级: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与潜力。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
9、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0、研发周期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1、研发20人/月以上项目数:指项目研究开发期间平均每月投入人数在20人以上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2、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4、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7、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8、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9、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20、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1、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2、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3、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4、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5、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6、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7、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8、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9、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0、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的总和。
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软件著作权数以及版权登记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其中软件著作权数、版权登记数指企业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登记数的总和。
33、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4、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其中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登记数的总和。
3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6、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37、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8、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9、获国家、省信息服务类奖项数:指报告年度,企业所获的国家级和省级信息服务类奖项总数目。
4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吨标准煤。(以企业主导产品单耗在行业中排名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
附件三: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二、行业系数
有关说明:
1、此行业系数表只适用于制造业。
2、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上述指标的评价值。
附件四: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