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有关文件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集聚科技领军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人才集聚项目旨在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智力支撑。项目具体资助方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由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的镇街负责,资助经费由镇街财政负责;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资助经费从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项目征集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或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立项名单公示、监督管理,对立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办理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同市科技局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五条 各镇街负责所辖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属)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项目的审查和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是指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养的硕士(含)以上学历人员、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择优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育才补助。
第八条 在本办法中,博士、正高技术职称人员为Ⅰ类人员,硕士、副高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为Ⅱ类人员。
第九条 申领育才补助的企业需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 补助参考标准:
(一)企业上一年度自主培养1名Ⅰ类人员,或3-5名Ⅱ类人员的,在享受现有普惠引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企业5-10万元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度自主培养2名(含)以上Ⅰ类人员,或6名(含)以上Ⅱ类人员的,在享受现有普惠引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企业15-2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的镇街负责。
第十二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补助标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政策,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
第十三条 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是指支持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悬赏,对企业支出的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按5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发布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悬赏,1家企业同一批次只发布1个悬赏,技术攻关周期一般2年,最长不超过3年。悬赏金实行集中申报、定期受理,超过6个月未被揭榜的视为废标。
第十五条 揭榜单位应有相应的技术攻坚团队,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和科研支撑能力。项目周期内,揭榜单位发生变更的,悬赏金补助不再发放。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企业提出的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申请,组织专家(不少于3名,单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悬赏金是否实际到账揭榜单位账户、揭榜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悬赏金等。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按企业悬赏金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包括两院院士、境外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员、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员、入选“珠江人才计划”人员、入选“广东特支计划”人员、行业领军企业创新人才、隐形冠军企业人才等。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是指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牵头的创新学术研究团队,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集群发展,聚焦我市具有一定优势基础的前沿细分领域技术创新扩散,探索研究如何布局创新产业生态,加速形成前沿细分领域的创新人才及产业链集聚态势。
第二十条 支持方式:
(一)事后配套支持:
对我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珠江人才计划”和“广东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的用人单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直接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二)择优事前立项支持:
1.对我市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用人单位,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境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用人单位,或行业领军企业创新人才和隐形冠军企业人才等所在单位,组织科研团队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和社会公益领域开展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型技术成果转化等科研学术研讨活动的,经专家(不少于3名,单数)评审后择优立项支持,单个项目周期一般2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用于与开展科研学术研讨活动相关的费用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自筹资金实际支出应不少于专项资金实际支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除外)。
2.市科技局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政务网对重点支持领域进行公开征集后,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资助数量。
支持领域:
(1)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6项。
(2)社会公益领域,包括智慧城市、水资源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防控、医疗卫生领域重点学科建设等,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2项。
(3)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领域,包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学术交流项目等,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2项。
第六章 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发布项目征集或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资料,经所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核准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核准或评审后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事后配套资助的,无需签订合同,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用于企业后续科研支出。
第二十五条 获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择优事前立项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明确考核内容,专项资金采用银行托管、专账专户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指定的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监管银行负责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与开展科研学术研讨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进行核准后办理监管账户资金支付。
专项资金仅限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科研学术研讨活动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1.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专项资金使用中,差旅费支出比例不应超过30%。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4.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5.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6.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万元以下部分为40%;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学术氛围的营造及科研领军人才的行业前沿带动效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监督抽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学历、职称和技能,支持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悬赏,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组织科研团队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和社会公益领域开展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型技术成果转化等科研学术研讨活动,营造我市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氛围,逐步形成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集群突破的总体态势,助力中山高质量崛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山市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和《中山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