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进人才扶持力度,为人才提供综合补贴,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提高高新区人才整体层次,优化人才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委发〔2017〕1号),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需资金由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高新区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据实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适用企业范围如下: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用人单位属于以下高新区重点支持领域:
1.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能源与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
2.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互联网、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科技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定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金融服务、文化、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二)用人单位须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集群注册企业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四条补贴标准如下:
(一)博士补贴10万元,分三年发放。第一年补贴3万元、第二年补贴3万元、第三年补贴4万元。
(二)硕士补贴3万元,一次性发放。
(三)本科补贴1.5万元,一次性发放。
符合《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规定的博士、硕士,可同时申请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综合补贴,市、高新区两级累计最高补贴分别为20万元和6万元。符合《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本科最高补贴3万元。
第五条 申请人须符合条件如下:
(一)博士、硕士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硕士学历;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申请人入职时间以在该单位参保时间为准);
3.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引进高新区(引进时间以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为准);
4.人事档案在东莞市(境外人才除外)。
(二)本科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入职申报单位时须为应届毕业生(毕业日期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申请人入职时间以毕业后起在该单位参保时间为准);
3.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引进高新区(引进时间以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为准)。
第六条《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中职称、学历综合补贴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以及本规定的学历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核减。如《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有调整,则按照最新调整方案执行。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已享受过高新区新引进人才往期补贴的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本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七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每年公开发布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受理流程、时限、材料要求等。补贴分年度发放的,在第二年、第三年需提交资金发放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的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