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办函〔2017〕55号《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 的方案》文件精神,受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授权茂名市企业联合会作为茂名市科学技术奖的承办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 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 制度改革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关于深化 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办法以表彰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第二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是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设立和承办的面向全市各行业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各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各行业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 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但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和热心人士的捐赠。所有捐赠及其使用应合法合规,专款专用,不得与奖励项目或个人挂钩。
第六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实施实行公平、公正和信息公开原则,坚持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奖项的申报、受理、评审、颁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重点奖励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本市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公民,并注重奖励4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奖励种类、等级、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种类为:
1.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2.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发明奖;
3.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设置为: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不设置等级(视 同一等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一条 奖励条件:
(一)突出贡献奖:为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的个人。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突出贡献奖授奖(视同一等奖);
(二)一等奖授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三)二等奖授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四)三等奖授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是:
(一)茂名市科学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三)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四)技术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第十四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是:
(一)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条件:
1.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作出历史性贡献者;
2.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破性贡献者;
3.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作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者。
(二)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项目推荐条件:
1.科技成果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具有明确的实用性;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4.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三)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项目推荐条 件:
1.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而进行的研究、开发、 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国内、外或我市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推荐条件:
1.在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项目成果的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和达到合理的生产规模;
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对我市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
(五)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推荐条件:
1.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的研究成 果;
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釆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必需是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国际、国家、省市或行业、社团标准。
上述(二)、(三)、(四)、(五)类科技成果应该是五年内已经通过省级科技行业组织或学术组织的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影响重大的个人和项目,允许突破五年限制。
第十五条 奖励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茂名市辖区内的单位;
(二)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对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或主要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 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为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未获得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
(二)违反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的项目;
(三)已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稳定重复实现的项目;
(五)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六)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署名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奖励实行直接申报制度:
(一)个人/单位直接向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人/单位应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负责任,推荐材料出现弄虚作假、不符合事实和夸大成果的推荐人,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推荐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须向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申报,申报人/单位需填写《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
(二)其他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标准、用户报告书及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等。
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按规定寄(送)至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茂名市油城四路63号二楼西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以市企业联合会的通知为准。申报人应在此期限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茂名市企(事业)科 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是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下设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一)奖励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
(二)设立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专业组组长及特邀专家组成。各成员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每次评审前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提名,经奖励委员会批准确认。
(三)评审专家库由业内的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开展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奖励工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业情况,暂定设置工业、农业、医学、教育四个专业组评审组,各专业组组长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经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管理和指导,决定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的拟奖项目,评定拟奖项目的相关等级。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发动、受理申报、形 式审查、公示、公告和异议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初评和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奖励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奖励评审委员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临时聘请特邀专家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专家应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其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和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不应为报奖项目完成人。若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单位人员但不是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和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本着科学、 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和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行业管理及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受理项目、拟奖项目信息在茂名市企业联合会公众号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申报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 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对实质性异议,由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市企业联合会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最终处理结果报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取消推荐单位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和被推荐单位三年内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获奖项目经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获得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加盖茂名市企业联合会公章的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茂名市企业联合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可推荐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茂名市企业联合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