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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
2021-03-22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制定本章程作为表彰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的依据。

   第二条 奖励名称: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本奖是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奖励评审和承办单位: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承办,具体由下设的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协会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并通过报刊、网络、颁奖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获奖单位可对获奖项目及人员进行奖励,奖金额度不超过省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企业联合会奖励工作经费来源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的正常收入。同时,市企业联合会接受有关单位和热心人士的捐赠。所有捐赠及其使用应合法合规,专款专用,不得与奖励项目或个人挂钩。

   第五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各行各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各行各业的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七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性、非营 利性原则,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第十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种类和范围包

   (一) 奖励种类:

    1.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2.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发明奖;

    3.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 奖励范围:

    1.对茂名市科学技术作出突岀贡献的个人;

    2.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3.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4.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5.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上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是近五年内经地级及以上市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学会)评价、认定者,各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五年内已经通过县级市及以上行业组织或学会的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茂名市辖区内的单位;

   (二) 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对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或主要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二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设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突出贡献奖项目:授予为茂名市科学技术做出杰 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个人;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保证奖励质量和效果,对各奖项应设置获奖单位和 获奖人数的限制。

   第十三条 奖励实行直接申报制度:

   (一)个人/单位直接向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人/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寄(送)至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茂名市油城四路63号二楼西侧), 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设立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为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管理和指导,决定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拟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定拟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发动、受理申报、形式审查、公示、公告和异议处理等。

   第十八条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项目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四)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专家会议评审制,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奖励评审委员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的质量, 贯彻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对奖励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受理项目、拟奖项目在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的公众号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项目中的问题,向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或拟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 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 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实质性异议,由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市企业联合会负责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报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茂名市企业联合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取消推荐单位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和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三年内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经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管理员会审定批准后,由茂名市企业联合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进步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条 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励委管理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茂名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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