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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9-17

江科〔2020〕112号    JMBG202004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7日

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指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有关规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交易技术应在江门转化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交易补助为后补助项目,指的是对技术交易中的技术成果买方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

  第四条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与补助申请人属地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江门市本级与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均按3:7比例分担,与台山、开平、恩平均按1:1比例分担。

  第五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全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信息公开、绩效自评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的财政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成果买方企业,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江门市入库登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江门市内已入驻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四)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技术交易双方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二)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已获得省(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性质的技术交易项目;

  (三)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

  (四)补助申请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八条企业技术合同项下的技术交易年度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技术成果买方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前款所述实际技术交易额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核定的为准。支持项目的发生时间应当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九条企业申请技术交易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文本,以及与技术交易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

  (四)涉外技术交易,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部门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

  (五)技术交易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的,需提供书面报告;

  (六)补助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以及技术合同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技术交易补助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技术交易补助申请通知;

  (二)补助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属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针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技术交易的履行情况等作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复核;

  (三)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初步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反映,并提供事实证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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