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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2025-06-18

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关键场景和实际需求,打造“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数字化服务商(含牵引单位)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审定,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由工信局审定,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数字化转型,是指聚焦我市智能移动终端产业相关中小企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管控、采购供应、营销管理、产品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

   第五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是指由数字化服务商提供,经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审定,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目录(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目录”)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专班是组织开展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入库遴选、动态调整等管理工作的专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引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

   (二)负责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入库遴选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入库遴选和动态调整审查工作;

   (四)负责更新并发布产品和服务目录;

   (五)负责优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和评选工作;

   (六)其他与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数字化服务商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聚合产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化、个性化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打造“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推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应用;

   (二)负责根据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完善优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出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入库申请;

   (三)基于产品和服务目录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针对“研、产、供、销、服”等关键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

   (四)配合工作专班开展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入库审查、应用情况调查、优质产品和服务评选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入库遴选

   第八条 数字化服务商向工作专班提出产品和服务入库申请,经过智库审查、专班审定、社会公示等流程完成遴选工作。

   (一)入库申请

   数字化服务商向工作专班提出产品和服务入库申请,并按照要求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

   1.产品/服务入库申请表(附件2)

   2.产品/服务价格承诺函(附件3)

   3.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模板)(附件4)

   4.产品白皮书或产品功能/服务内容说明文件

   5.产品/服务知识产权证明或授权证明文件(附件5)

   (二)智库审查

   工作专班委托智库单位对产品和服务入库申请进行审查,从待签约企业属性、待签约企业改造意向、产品功能、产品定价四个方面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附件6),对每个产品出具“通过”“不通过”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工作专班审定。

   (三)专班审定

   工作专班召开工作协调会,对智库单位提交的产品和服务入库申请审查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最终审查结果。

   (四)社会公示

   工作专班将通过入库审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产品和服务目录,并将最新版的产品和服务目录在“企莞家”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专班发布最新的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九条 产品/服务绑定ID号,ID号将作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合同验证、改造项目入库审核、改造项目验收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同一个试点行业,数字化服务商可选用纳入目录内的所有数字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工作专班对数字化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根据实际市场化需求动态调整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十二条 对应用推广效果不佳或试点企业评价不满意的产品/服务,工作专班将视情况从产品和服务目录中剔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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