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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后补助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科函政字〔2015〕1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和《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单位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备案登记。各单位注册后可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填报《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补充备案登记(仅针对研发活动发生在2014、2015年的情况;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的,企业须当年度事先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并在网上提交后打印书面备案登记表,作为申报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附件材料之一,送交所属科技主管部门。

  (三) 补助资金申报。各单位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成上述补充备案登记后,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在网上提交后、受理截止前打印书面申报表(含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的所有附件)送交所属科技主管部门。

  (四)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加强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在网上提交相应企业申报表,形成当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并联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将书面《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各部门公章)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

  中央及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所属的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后形成中央及省属企业《补助汇总表》。

 

  三、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www.gdbs.gov.cn)及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所有材料均需一式3份),附件材料如下: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提交当地《补助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本市各联合审核部门公章)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1份)。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7:00时,书面材料报送所属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7:00时。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17:00时,书面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17:00时。

 

附件: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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