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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
2024-11-04

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推动我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强化用人主体自主权,简化人才层次划分,重构人才评价标准,优化人才评价支持保障体系。

  (二)特聘人才评定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业绩导向;坚持科学公正,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典型示范激励;坚持分类考核、注重多元评价和综合评审。

  (三)本细则所称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分别进行。

  二、申报对象

  在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业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创新价值较大、专业能力突出、业绩成果显著、作出积极贡献,且近5年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记录。

  (二)在中山工作,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并签订意向书的市外引进人才。

  (三)申报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四、档次标准

  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其中A档一般应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B档一般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C档一般应具有市内领先水平,D档一般应为优秀青年骨干人才。

  特聘人才自聘约签订次年起可获得特聘补贴,用于生活、工作、学习等支出。按照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50%为购房补贴、50%为综合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参评方式

  特聘人才参评方式分为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两种。参评人才由所在企业举荐。

  (一)按指标计分参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山工作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

  2.评分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评分指标体系表》执行。

  (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入职中山,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的市外人才。

  2.符合特别引进条件之一且业绩突出,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特别引进条件目录》执行。

  六、评定标准及程序

  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实行随到随审及公示,年度集中签约,次年发放补贴。按指标计分参评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评定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人才特点,制定评定标准,详见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评分指标体系表》。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评定程序

  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必要时可增加评定次数。

  1.发布公告。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外公开受理时间。

  2.个人申报。申报人按公告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对照评价计分标准,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证书及对应佐证材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核把关并加具意见。

  3.镇街初审。各镇街对照要求,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相应类别在线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评定部门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受理。

  5.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分准确性等进行核准,并依据申报材料赋予专家评分。根据各申报人综合评分和名额分配方案,择优确定入围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入围名单反馈有关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等镇街对未入围人选再次进行评审,根据授权和下放的名额,经党委(党工委)研究后确定增补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判。

  6.评定部门党组研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对入围名单和增补名单进行研判,研究确定本领域公示名单。

  7.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三方签约。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入选特聘人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入选的特聘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特聘人才所在单位、特聘人才签订三方聘约,明确聘期内的任务内容、年度考核目标、退出方式等相关事项。

  七、管理与考核

  (一)特聘人才年度支持资金应确保有相当比例用于新引进人才,且主要用来支持A、B、C档特聘人才。

  (二)获得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资格后三年内到岗全职工作并签订聘约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和服务;获得特聘人才资格后满三年仍未能到岗全职工作的人才,视为放弃特聘人才资格。

  (三)特聘人才一般资助一个聘期,每个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后可再次参评,特别优秀的,经审批后可增加一个聘期,第二个聘期的档次不应低于第一个聘期的档次。

  (四)仍在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人才可参评特聘人才,经评定入选后,保留入选资格三年,待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满后再签订聘约,享受特聘人才相应待遇和服务;属原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核发新旧待遇差额。

  (五)每年对特聘人才进行考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特聘人才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能力业绩等履约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在特聘人才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且还在聘的人才继续发放待遇,年度考核公示如有争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维持或重新作出考核结果,相关结果及时报市委人才办。

  (六)拟聘用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已获聘的,提前解聘:

  1.无法继续在中山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科研伦理的。

  4.严重违法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获得入选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仍不到岗的。

  6.出现其它不适宜聘用情形的。

  人才因上述第2、3、4种情形被取消资格或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评全市的特聘人才。若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人才及用人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聘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自聘约签订次年开始发放。特聘人才须在每年领取补贴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在受聘单位工作的证明。特聘人才在聘期内变更单位的,须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同意后可继续发特聘补贴。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中山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中工信〔2023〕1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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