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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10-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我局从2024年全市已办结的案件中,评选出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7宗(详见附件),现予通报。

  附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17日

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珠海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执法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金湾区局接收到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金湾区某百货商店涉嫌经营非法卷烟案,金湾区某百货商店涉嫌无证零售卷烟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经营者在进货中要对货源进行认真核查,要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卷烟并销售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珠海市香洲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芯片及打印耗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珠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芯片及打印耗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珠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遂向香洲区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香洲区局立案后,依法对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抽样提取了侵权产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两次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开展举证和质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比对,香洲区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即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责令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断开在境外购物平台所涉被控侵权产品的购物链接,责令销毁现有库存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当事人的涉案专利优先权文件真实性,并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派出专家开展技术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广东省专利条例》的规定对涉案专利作出行政裁决。本案充分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运用法律得当,充分运用保护中心技术支撑,提高专利案件办理专业性,有力激发主体创新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珠海某门诊部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5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唐家湾镇的珠海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门诊部诊室的冰箱内发现产品“冰袋”10个,包装袋上标示有“专利正品仿者必究:专利号:201220207794.5;生产商:安徽鲜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标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该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已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终止。当事人在医疗服务中使用专利权已经终止的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第二章第六节(二)自由裁量权表1的裁量标准,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过期专利产品的存在往往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仍具有专利技术的支持,从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通过查办过期专利产品案件,能有力打击在产品或包装上继续使用已过期或已终止专利标识的行为,提升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甄别能力;同时提高商家责任意识,使其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4日,香洲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果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有一批代售的库尔勒香梨,商标为“疆·绿宝”,该批香梨包装上存在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未发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销售包装箱上仅有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没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流通领域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6日,根据相关线索,香洲区局执法人员联合商标权利人工作人员前往珠海市香洲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权利人工作人员现场甄别,商行内销售的“山榨坊小制特香菜籽油”为假冒“山榨坊”注册商标的菜籽油。香洲区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商标权利人湖南四季油脂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请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菜籽油是否为该公司生产或者许可生产以及是否侵犯山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辩认、鉴别,并出具真假鉴定和价格证明。2024年8月12日,香洲区局收到该公司的复函,经商标权利人湖南四季油脂有限公司辨认、鉴别上述“山榨坊土制特香菜籽油”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剥夺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正品保障与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彰显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不仅净化了市场环境,还有效提升了辖区营商环境的整体质量,为合法经营者创造了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空间,让诚实守信成为本辖区市场的主旋律。

  六、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3日,斗门区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某商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月饼盒盖上标有“金九®”、“金九月饼®”等注册商标字样图案;盒身印制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图案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GI91440883675222234AY”等信息;商品包装底部标有“产品名称:吴川月饼(金九五仁金腿大月饼),生产日期:20240810;生产企业: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1号;产地:中国广东省湛江市;保质期60天;净含量:1千克”等字样;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月饼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及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第一批核准使用“吴川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涉案的假冒月饼盒身印制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完全冒用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本案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材料,跨区域联动,有效打击生产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源头,展现了知识产权区域和部门协作对有力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化进程,越来越多地理标志产品被消费者熟知和认可,本案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以及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七、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7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检查,对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知名品牌“牛栏山”陈酿酒数瓶。上述陈酿酒经“牛栏山”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深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打假的工作人员现场初步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假冒商标酒类产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些产品往往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假冒商标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往往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大查处力度,可以有效减少假冒产品的流通,降低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产品的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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