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在穗科技企业用好国内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承接产业界提出的“真问题”,加快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技术创新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根据《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43号)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参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在穗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买方”应为广州市内企业;“卖方”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或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且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及以上。
(三)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单个项目合同,只能被认定为1个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已通过“买方”单位的合同验收,实际到位合同金额达 100 万元及以上。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财政和科技等部门的查重规定。
(六)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均应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
第三条 经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卖方”单位认定为项目承担单位,“买方”单位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卖方”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单个项目合同存在多个“卖方”单位的,由“卖方”单位协商确定唯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卖方”单位可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申报工作在“广州科技大脑”开展,常年申报、分批次集中审核认定,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拟认定公示与认定公开。
(一)项目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拟认定承担单位。申报单位通过“广州科技大脑”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审核。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
(三)拟认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认定项目,公示期为7天。
(四)认定公开。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出具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认定证明,并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书。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完成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拨付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成果转化成效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等。
(六)申报单位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涉及多“卖方”单位的,需提供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 实行承诺制,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认定过程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项目不予认定,已获认定的撤销认定,并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 5 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发现存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2020年1月1日以来、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