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遴选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创新性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并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肇庆市科技创新50强企业(以下简称“科创50强”)应在肇庆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三)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四)拥有有效的3件(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近1年没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不属于环保不良企业,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科创50强”遴选工作,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定量指标,围绕我市重点支持的相关产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并结合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评价和遴选。
第四条 在“科创50强”排名前10的企业中,开展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结合实地考查,按产业链支配能力、行业地位、发展前景、科技贡献等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每年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建立联合评价和审核工作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工信、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科创50强”遴选工作。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科创50强”评价体系有关指标数据。市发改局负责审核企业近1年是否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环境局负责审核企业近1年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是否属于环保不良企业;市应急局负责审核企业近1年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情况。
第六条 对“科创50强”、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遴选结果,由市科技局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 加强“科创50强”联系服务,市科技局安排专人定期对接和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拓宽企业的金融、技术、人才、土地等创新资源需求解决渠道。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支持和引导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牵头,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组建高校院所支撑、产业链条紧密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组织开展科研协作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提升技术自给能力,保障产业链安全。
第九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加大“科创50强”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优秀典型案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