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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发展十条措施
2023-07-07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高水平谋划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部署,推动南沙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本区属地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或本措施规定的其他企业与机构。

第一章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一条【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二条【产值突破奖励】对产值首次超过15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本项前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可在本项规定的产值突破奖中获得30%的奖励,企业制定具体奖励方案(含奖励分配标准、奖励人员范围及人数)并提供申报人员信息及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由政府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为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国家、省、市、区资金扶持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

第二章 支持企业稳定增长

第四条【全年稳增长奖励】对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3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0.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2%15%2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12%15%2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0万元。

第五条【产业联动发展奖励】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工业企业年度购买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1000万元(不含税)以上,按照买方企业当年度购买产品金额(不含税)2%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与上年度相比,当年不超过上年度部分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超过上年度部分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首次申报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工业投资奖励】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第七条【创新驱动奖励】

(一)创新中心支持。对落户本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获批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批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已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制造业创新中心自用生产用房租金补贴,补贴年限3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二)单项冠军支持。对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已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三)专精特新支持。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智能绿色发展奖励】

(一)智能制造支持。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绿色发展支持。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对首次通过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已获得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对因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企业按照全流程通过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第九条【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奖励】对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场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万元。

第十条【工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奖励】

(一)运营管理支持。对改造后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类试点示范项目、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工改工项目引入运营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招商和运营管理,项目内企业年度新增纳统工业产值合计超过1亿元以上,按照每新增1亿元工业产值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

(二)提质增效支持。对获得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扶持的村镇工业集聚区,按市扶持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三)产业用房支持。加快产业用房供给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面对符合南沙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进驻企业,产业用房租金不超过25/·平方米。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或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新落户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除外)当年本措施产值突破奖励全年稳增长奖励、资金配套奖励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应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31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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