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局、科工商务局)、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发〔2018〕21号)精神,为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所在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政策,现开展2018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孵化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应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备案;在孵企业应是2018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孵化育成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表》(附件);
2.在孵企业入驻孵化器协议复印件;
3.广东孵化在线平台在孵企业截图;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入驻协议原件需交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工作安排
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于3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所有资料均加盖公章)交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联系人:赵善通、王滨,电话:2899813。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加强组织发动工作,支持并引导各类孵化育成载体大力开展提质增效工程,提高孵化服务能力,提升孵化质量和效果。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批下达资金。
(三)各相关单位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凡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行追回资金,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科技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