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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2022-1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项目,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管理的,以及由省级下达的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知识产权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

  事前资助是指由市局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事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或审查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二章申报受理

   第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省级下达的资金项目,市局根据工作部署和项目任务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市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市局根据部门预算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国家、省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在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项目期限、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和拨付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七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八申报受理。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鼓励实行网上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限制。承担事前资助类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同一年度只可申报1项事前资助类项目。

  第十条申报管理。所有项目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辖区经属地主管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局”)初审并推荐。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由市局项目责任科室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项目要求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项目,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形式审查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形式审查通过且无异议项目进入立项审批环节。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审查立项。知识产权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审查立项。

专家评审是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评审专家,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集体研究是市局对非竞争性的项目,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立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项目责任科室审查、局务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审查立项,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专家评审程序:

    (一)项目评审标准。市局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实施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评审原则,拟制项目评审标准后,由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组成专家组。按项目类别从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专家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实施(或工作)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工作基础、管理或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平均得分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立项。

    (四)市局项目责任科室对项目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审定立项结果。

    知识产权项目另有专家评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集体研究程序:

    (一)项目责任科室审查。责任科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认定批准文件或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核或量化评分,提出审查评价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立项建议。

    (二)局务会议审定。市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立项结果。

    第十五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

    第十六计划下达。评审、立项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局印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并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七合同书签订。对已确定立项的事前资助项目,由市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事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一)合同书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的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2.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分阶段)、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承担人情况、验收、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

    3.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5.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合同书签订程序:

    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市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申报书填报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该项目终止立项。合同审查通过后由各方正式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签订视为完成立项。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经费拨付。事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事前资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经费的使用。事前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事前资助项目的经费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事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中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市局可以对事前资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一)中期检查内容:

    1.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中期检查程序:

    1.中期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项目中期报告;

    2.现场检查,市局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提出检查结论,市局提出中期检查结论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及县区局。

    (三)中期检查结论:

    1.继续执行合同:项目按合同书规定按期或提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按期到位,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中期检查合格,继续执行合同。

    2.整改后执行合同:项目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未按期到位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为中期检查不合格,由市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尚未下达的经费暂缓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特殊情况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整改期限),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局审查,整改合格的继续执行合同。

    3.终止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按规定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一信息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由市局项目责任科室审查,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市局书面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继续实施项目。一家单位承担项目或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非调离其他单位而不能变更。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不能变更。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验收组织。项目可由市局联合县区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第二十三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申请进行终止结题。

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验收内容。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项目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要通过财务审核。其中,市财政支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市财政支持20万元以下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2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材料,报县区局核实后送项目验收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项目验收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财政支持经费3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材料验收方式,对财政支持经费3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的方式。

    (三)专家组成。专家由5名(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包括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

    (四)专家验收评审方式。

    1.材料验收。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所有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2.会议验收。验收专家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汇报、财政经费支出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质询后,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3.现场验收。验收专家通过现场考察,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汇报、财政经费支出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质询后,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验收评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并将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审定验收结果。经审议决定验收通过的项目,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弄虚作假,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对经费开支进行调整的;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5.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6个月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项目终止结题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同终止材料,经县区局审核后报市局;项目承担单位被动终止的,由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局。

    1.市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2.市局局务会议根据评估意见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议;

    3.经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由市局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

    (二)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1.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4.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一项目终止结题责任追究。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局按规定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通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市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三十三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知识产权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市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知识产权项目的信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公示的内容及程序。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结果,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结果,项目计划下达情况,验收结果,终止结题情况等均需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及异议提出方式需同时公开。

    第三异议处理:

    (一)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核申请,申请应明确异议或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异议或复核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二)受理:

    市局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决定受理的,须同时告知被申请单位。

    (三)复核:

    市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开展异议调查工作。复核工作完成后,编写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复核期间被申请单位须配合异议调查工作。

    (四)复核决定:

    市局局务会议审议复核工作小组提交的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异议或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异议或复核申请单位(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

    复核决定与公示不一致的项目,应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三十六市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回避制度。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该项目评审、结题的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市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结题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结题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结题。

    第三十八特定任务项目。特定任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以及省局下达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该类项目的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市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有关名词解释。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知识产权项目的法人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项目的受理、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专家是指接受市局或第三方机构聘请,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专家。

    局务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按照市局相关制度确定。

    第四十本制度由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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