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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征求《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8-04-08

中山知函〔2018〕12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随着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不断深入推进,现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的促进作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反复讨论形成了修订稿。现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4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反馈我局,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特此函致。

 

       附件:1.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

                 2.《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联系人:专利管理科(市政府727室)张梦诗;联系电话:88319066;传真:88361992)

 

附件1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专利项目、资助及奖励等相关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其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规、完整,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3.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

         4.专利保险资助;

         5.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6.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7.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8.市级创新创业类大赛资助;

         9.镇区促进专利工作资助。

        (二)专利项目补贴,包括:

         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3.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4.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

       (三)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包括:

         1.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

         2.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3.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4.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单位。

        (四)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专利支持项目。

          第十条  当年度专利资助、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方向、申报专题和申报数量额度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额外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

      (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年,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三)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镇区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万元,建设完成资助5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海外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及地区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本市单位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及地区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条件:

     (一)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

     (二)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一)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九条  市级创新创业类大赛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举办市级创新创业类大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主要包括我市机关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大型创新创业类大赛的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参赛项目不少于100项,比赛中产生了20件以上优秀项目,并已进行专利申请且缴纳专利申请费用;

      (四)从申报单位中择优资助,每一年度资助单位不超过3家,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镇区促进专利工作资助的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注册的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两个方向,申报单位应从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

         1.专利交易运营方向:具有两年以上开展专利交易运营对接服务、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技术展示、技术经纪、专利许可等工作经验和工作基础。

         2.专利联盟方向:我市重点产业已成立专利联盟,具有开展专利维权、专利池、专利预警工作基础。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的本市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

       (二)专利导航对象是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所限定的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二十四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标准: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标准: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创新能力强,具备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孵化等工作基础。

       (三)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产业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2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创新程度高、稳定性强,专利产品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该类企业每年立项最高不超过5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扶持标准: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配套补贴标准:

         1.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

         2.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补贴10万元;

         3.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三)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1.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四)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五章  专利资助、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申报

       第三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总额分别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及年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申报通过初审,自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材料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进行集中申报,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二)专利资助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审批,指定期限收集申报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采取评审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并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专利资助和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奖励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贴,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章  项目管理、验收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变更。

       第四十五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及其专利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7〕38号)废止。

 

附件2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我局修订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自2006年开始实施,始终坚持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制定《办法》并多次修改和完善,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激发社会发明创造热情,营造创新良好氛围,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中山市于2015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不断深入推进,新的时代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依据

       近几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等文件,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粤府〔2016〕5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粤府知办〔2016〕21号)等文件,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做了统筹规划;我市先后制定《中山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中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我局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2016年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下设版权专项资金子项,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专利项目、资助及奖励等相关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项目资金由其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因此新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调整专利资助扶持范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的政策导向,新办法取消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同时增加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及年费维持阶段的资助;加大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扶持力度,提升专利申请服务质量;优化对专利保险、专利质押融资的资助,增加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调整对创新创业类大赛的扶持方式,鼓励各行业开办创新创业类比赛,增加优秀专利项目产出。

     (三)优化专利项目设置:调整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向,使项目内容设置更加合理,项目链条服务更加完整;提高对我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资质要求,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增设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契合国家、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要求,强化专利申请质量导向,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国家、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新办法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配套补贴做了进一步完善,根据每年度的专利工作情况,对贯标资助申报单位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拥有量设置了一定要求,在持续推进贯标工作的同时提升企业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拥有量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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