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定一批智能车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智能车间(以下简称“智能车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车间是以生产过程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为基础,以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等为手段,用网络连接车间不同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控制和优化。
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车间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智能车间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智能车间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报智能车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三)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四)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智能车间项目,申报项目的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第六条 智能车间建设标准要素:
1. 车间设计数字化。车间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 产品设计数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等数字化制造技术,实现数字化三维设计和工艺仿真分析。建立PDM/PLM系统(图档管理、产品结构管理 、变更管理、配置管理、需求管理),实现协同研发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 生产过程自动化。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人或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和分析。车间物流跟踪及追溯系统(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采用机器视觉等先进技术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在线测量。
2.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实时数据库与制造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互通集成。实时数据库与生产管理系统互通集成。生产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和优化管理。实现ERP、MES和现场控制系统的协同,提高生产效率。
3. 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应用智能生产系统(如PLC应用、DCS应用、DNC应用、MES应用功能),高级计划排产(APS)、智能过程智能化分析能实现生产数据采集、可视化生产排产、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生产作业指导、生产过程追溯、车间人员排班。
基于条形码、RFID等识别技术实现自动出入库管理。建立仓储模型和配送模型,实现仓储配送与生产计划、制造执行以及企业资源管理业务的集成。通过生产线实际生产计划实时拉动物料的精准配送,实现仓储和配送的可视化管理。应用立体仓库、AGV等实现关键件的仓储和配送。
在工业互联网平台层面对工业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实现研发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中至少2个环节的数据打通。为企业生产、管理等过程提供分析决策。平台已连接一定设备数量,并采集设备数据,达到相当应用规模。
效益指标。企业在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六)以上要素具体要求在智能车间认定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申报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评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选结果拟定智能车间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7天;
(五)认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布评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被认定的智能车间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试点项目和扶持引导资金。
第九条 被认定为智能车间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车间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