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主管部门,各事后奖补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现开展2018 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指引:申报工作具体由各地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 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90 号)以及《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肇经信技术〔2017〕1 号)组织实施。
(二)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19 号),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
(三)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 号),2017—2020 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我市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以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事后奖补(普惠性)申请,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其他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不变。
二、企业申报要求
(一)以往年度已获得事后奖补扶持企业申报按《肇庆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办理。
(二)2018 年第一次申请的项目企业申报按《肇庆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办理。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交材料要求: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广东省企业事后奖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6.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原件,盖章)。
8.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10.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完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2017 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纸质版(1 式2 份)和电子版至属地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书脊打印:2018 年度技改事后奖补申请书、项目单位名称,按材料要求顺序列明目录。
(四)属于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除第(三)点所要求材料外,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2.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盖章)
3.《财务状况表》(原件,盖章,详见附件2)。
4.《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详见附件2)。
(五)属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此类项目除按照第(三)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2. 项目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 号文第三条中第(一)项第1 款“奖补对象”的标准等文件出具的证明企业为“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的材料(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
3.《现场核查情况表》加盖项目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公章(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4. 项目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为项目完工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完工时间。
(二)以申请年度的三个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和对比基数年度有增量贡献为申请奖补资金的前置条件,三税总和无增量贡献则不能申请当年事后奖补资金。
(三)核算企业新增财政贡献时,企业年度税收额按所属期计算(1 月1 日—12 月31 日),包括企业当年直接缴纳的税款及税务机关办理的免抵调库税款,但不包括出口退税、稽查查补缴交税款及代扣代缴税额,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数为准。
(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 万元的完工技改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原件,盖章)。
四、申报时间要求
申报企业和各地主管部门需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候。
(一)首次申报企业于5 月11 日前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提交备案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申请。
(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 月25 日前完成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托。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于7 月20 日前完成受委托项目完工评价及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工作。
(四)申报企业(含首次申报和第二、三年度申报企业)于7 月31 日前,在技术改造监测系统提交事后奖补申请,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五)各县(市、区)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本地区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于8 月24 日前将所需材料(上报文件1 式5 份、企业申报材料1 式1 份,附电子版)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技术与质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