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的有关规定,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服务能力,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三条 通过资质认定或运营评价后补助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孵化器进行补助,所用资金在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 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发展。
第四条 申请财政后补助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在阳江市注册的经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第五条资质认定后补助标准:
(一)众创空间
对每年新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每年新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依照广东省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参与省级运营评价,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可支配额度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每年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对每年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最多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三)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的运营评价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工作开展情况和科技专项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后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并通过阳江市政府网等途径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实。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补助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补助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名单及金额通过阳江市政府网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资金下达。市科技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后补助名单、金额等材料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及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九条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对资质认定、运营评价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后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