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高管〔2015〕6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7年度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扶持时间范围
申报扶持项目的时间范围是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区企业和机构。
三、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专利申报补助
1、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分别按照4000元/件、2000元/件、8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获得授权后,再按照6000元/件、4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2、大力开展专利申请“灭零”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补助。
3、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100%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
4、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4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1.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补助限于在2个国家的申请。
5、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办理进入国际阶段手续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为参照依据,给予2万元/件的补助,同一主题向不同国家申请的专利不再重复补助。
6、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附汇总表)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附发票)的复印件;
4.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5.新认定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需提供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1、对年度内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获得认定后,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补助。
2、对年度内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上述研发机构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高企培育补助
1、对新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获市科技局网上推荐后, 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内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需提供网上申报资料进度及省公示认定文件的复印件;高企认定(复审)企业需提供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或审核通过文件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补助
1、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新产品计划)等项目,每个项目按80%的比例给予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单位收到立项通知给予20%补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补助。
2、年度内获得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每个项目按60%的比例给予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单位收到立项通知给予20%补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科技计划项目经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通知或审核通过及结题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评奖补助
1、科技进步奖补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2、专利奖补助。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10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
3、标准制定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4、贯标补助。对年度内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4.标准制定补助: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需分别提供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相关主管部(委、局)、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布的标准文件的复印件;
5.贯标补助:需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其出具的企业贯标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技术转移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股权交易、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育服务、法律服务等平台,如成果转化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公共检测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平台,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暂时没有具体办法认定,但区管委会亟需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每项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补助。民营科技园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只能择一申报。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提供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七)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补助
1、凡在区内孵化器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其科技成果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并经区管委会审核后,每个项目可申请获得5-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对每位新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每工作满1周年,给予7万元工作和生活补贴。
3、鼓励经省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区创业。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粤人才办〔2009〕1号),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4、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资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申报创业启动资金需提供其科技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行业机构、专家评审组等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市级认定的补助5万元,省级以上认定的补助10万元);
4.新进博士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与博士签订劳动合作的复印件,并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5.进驻我区创新科研团队:需提供团队的省级以上评定证明及到我区创业的证明材料或与我区企业签定的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6.创新创业大赛落户项目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7.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八)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补助
1、对区内企业在境外控股或设立研发、生产等分支机构的,经区管委会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区注册并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核,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该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采取本办法中(三)3条款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区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注册凭证的复印件;
4.国(境)外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需提供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的机构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申报材料(附目录)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于12月5日前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预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袁长安 0763-3483931,18023712386
傅一鸣 0763-3483931,1392766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