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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肇科〔2021〕29号)中的企业入库申请资料清单进行了梳理,鉴于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需要企业提交“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属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现予以清理。今后企业在提交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资料。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科,电话:2899813)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