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清远】《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2022-02-17

《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必要性:《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启动《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按要求完成了网上征求意见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正式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下称《实施细则》(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的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有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若复核不通过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业不得申报。

  (2)重点节能项目。重点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节能量奖励起点为500吨标准煤/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

  (3)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奖励标准5万元/家。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流程:

  (1)项目申报条件:在清远市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及按要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工业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有关要求;未享受过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

  (2)项目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初步审核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确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资金,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四)项目管理及相关职责。《实施细则》(修订)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

  (五)文件有效期限。文件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定的事后奖补项目兑现至2026年,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图解《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QQ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