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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1-12-28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汕头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我局起草了《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做了修改,现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月9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

    另外,认为本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设置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请于1月9日前填写《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后一并送我局。

    联系电话:0754-88426675、0754-88426674(传真)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邮编:515031) 

    附件: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征求意见表.doc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7日

 

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汕头,注册为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汕头,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且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

(九)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成立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

(六)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出具的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如在财务报告中有体现则不需提供);

(七)近3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九)提供办公和科研场地证明;

(十)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本科以上人员学历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所有研发人员最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等);

(十二)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它能够证明单位研发与创新能力的资料。

第六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一票否决的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材料,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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