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21〕256号)以及《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入库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工信〔2021〕268号)文件工作要求,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需要纳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库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做好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的沟通联系,通过事前核查,详细掌握入库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
二、开展时间
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对申请纳入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库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逐笔开展入库核查工作。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已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需申请补办核查手续。
三、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料。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被担保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二)开展核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主要内容有:
1.初步核实申请表项目内容,核查担保公司在贷款业务中所发挥的融资促进作用。
2.实地调研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等情况,了解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担保公司收费情况、贷款用途等相关内容。
3.对接银行业机构核实项目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对被担保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信息内容。
4.经过上述核查工作,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的必要性,入库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企业是否获益、担保公司是否诚信等方面提出核查意见,填写《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入库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并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5.其他服务:辅导申报单位开展入库材料准备工作,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三)出具确认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核查结果及《核查表》相关内容,在核查表加注意见,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担保业务开具未盖章的《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入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申请表》及《确认书》的各项内容及条件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开展担保业务。对于核查结果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不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退回《申请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故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按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核查确认。在担保贷款放款后30天内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要求提交《确认书》、担保合同、放款凭证等资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对实际发生贷款担保业务与《申请表》、《确认书》的内容无误后,在《确认书》上盖章,完成融资担保补助体系项目入库,纳入2023年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库。
(五)回收企业满意度调查表。完成核查入库后,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及银行进行回访,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质量,并回收企业满意度调查表。
(六)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市工信局相关业务科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派员参与融资担保贷款的现场核查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银行的沟通联系,了解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工作流程公平公开。
四、相关要求
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及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入库核查工作,本着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如实反映融资担保贷款业务的真实情况。如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欺瞒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8日
(联系人:邓宇 电话:221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