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科[2017]9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工商务局),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经济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试行办法》(肇府函〔2016〕529号)、《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以及全市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依照《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肇科〔2016〕106号)的要求,现开展2017年度肇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请认真对照附件条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对专业孵化器、以投资在孵企业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孵化器以及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孵化器,条件适当放宽,但主要指标不低于认定要求的60%。
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同时将电子版(含附件)扫描后(PDF版)发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邮箱。
三、依照属地管理原则,除肇庆学院外,其余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单位的孵化器归并为当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材料上报。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于9月8日前报送至肇庆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四、对通过形成审查的孵化器,我局将组织专家组采取现场考察与材料评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市科技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