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发〔2017〕187号
各镇区经科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附件1)要求,根据市国地税部门《关于商请出具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的函》,我局近期将对税务机关有异议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现将开展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研发项目签定的企业(附件2)
二、申报时间
8月3日-8月15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3)
(二)附件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前、中或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1)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2)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3)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4)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5)新产品检测报告;(6)生产批文;(7)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8)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9)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8.实质性的创新证明(根据项目实际,提供以下一部分或全部的证明材料):(1)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立项时或申请鉴定时);(2)项目相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专利说明书及摘要、附图;(3)行业权威部门的样品或新产品检测报告,公司对产品性能指标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4)软件著作权证书;(5)其他。
四、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鉴定申报工作采用纸质材料和系统填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pro.zskj.gov.cn)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定模块将于8月7日开放填报,企业可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先行准备各项材料。
五、鉴定流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包括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反馈结果三个环节。
各企业务必在8月15日下午17:0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每个研发项目要单独装订,编页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递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A60),网上申报也同时截止。逾期将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我局受理后,将根据研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机关。
附件: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
2.需办理2016年度研发项目鉴定的企业名单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