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6000万元,区科技部门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按规定可给予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每年安排资金规模控制在6000万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 区科技部门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确定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四)按程序安排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预算。
(五)审定各合作银行申请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
(六)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七)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核。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南沙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技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确定,相关遴选方案另行制定。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工作,报送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至主管部门,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项目相关手续。
(二)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协助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相关事项。
(三)核算、统计需补偿不良贷款项目。
(四)提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纳入区科技部门预算,按年度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每年按人民币20万元予以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当年实际放贷额的万分之六,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经考核后拨付。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
(一)企业注册地。在南沙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承担科技部、省科技厅及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南沙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第四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由区科技部门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中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选定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
(二)在南沙区设有分(支)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三)对南沙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再担保的项目。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对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及以下的,并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出具生效裁判或已强制执行立案超过30天,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合作银行可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损失补偿标准:
(一)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承担本金损失的25%,且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当年已报送贷款项目实际放贷额占资金池当年实际放贷额的比例与每年最高风险损失补偿资金6000万元之积,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总金额超过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经区科技部门审定后将风险损失补偿金额按照所有合作银行贷款项目损失总金额对应比例分配至各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三)鼓励市区资金池联动,合作银行既可单独申请加入南沙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也可同时叠加申请加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
第五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合作银行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作报送申请。
(二)受托管理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向区科技部门进行报送,经区科技部门确认后,受托管理机构发送贷款项目确认书至合作银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四)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条件的,合作银行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查,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五)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
(六)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由合作银行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按照补偿比例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复核并按程序退回至区财政。
(七)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受托管理机构复核后,定期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贷款执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报送区科技部门。
第十八条 受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区科技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九条 区科技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日常运营情况、推动效果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于依法认定的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本办法实施5个月内将原存于合作银行的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资金退回区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已入池企业、合作银行的管理及已开展的资金池相关业务均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