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函〔2017〕93号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信息局、广清产业园科创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开展2017年度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国家级孵化器补助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等,具体参照《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申报补助条件
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的单位须获得科技部认定,具体参照《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材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按照填写:
1.《清远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1)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5.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6.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复印件;
7.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8.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
9.当地政府有关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10.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11.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有关管理和运营制度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2.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入孵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及毕业企业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3.所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4.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二)申报补助材料
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补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2);
2.法人资格证明;
3.科技部有关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文件;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6.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7.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材料提交时间
各申报单位请按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式5份,电子文档1份,经辖区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于 8月3日前报送至清远市科技局。
附件: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