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园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134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项目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自清府办〔2020〕35号文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我市,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
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按照企业2020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2019年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企业可连续申请三年该奖励,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从2021年开始申请。
(三)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
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对该企业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2020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企业可连续五年申请该补助,2020年清远市总部企业从2021年开始申请。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同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入库宣传工作,发动企业申报,并协调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申报“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的企业上两年度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附件4),申报“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的企业相关高管上一年度对本市经济贡献额(附件5)。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2021年9月14日前将初审结果行文上报,附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汇总表(附件2、附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材料(附件4、附件5)一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
三、相关要求
(一)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二)按照《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在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境内注册的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和企业经济贡献奖。
(三)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四)申报企业要保证上报材料真实完整,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2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五)获得奖励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六)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初审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并对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附件:1:2021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项目入库工作指引.doc
2:2021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项目入库安排表.xls
3:2021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绩效汇总表.xls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