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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第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评定的通知
2017-01-09

松山湖(生态园)科创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8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开始受理2017年第一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和评定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等,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第五条。

(二)申报评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分为A档、B档、C档三个等次,评定的维度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第七条和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材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件2);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7、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9、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0、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11、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12、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评定材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评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书》(附件3);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7、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8、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报书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受理。

(三)报送

       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书面材料应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或胶装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请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下午17:30前。

(二)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7年3月7日(星期二)下午17:30前。

(三)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17:30前,书面材料须按时送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五、注意事项

(一)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时,可不申请评定;非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必须同时申请评定。

(二)在孵企业数量统计截止到2017年2月26日。

(三)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参照《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评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的通知》(东科函〔2015〕417号)的要求做好形式审查工作。

(四)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五)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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