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函﹝2016﹞79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按照《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组织开展2016年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四)企业已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完成2015年度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项目备案。
(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以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清远市内。
二、申报程序
(一) 各申报单位可从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qysti.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填写《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2016年)》(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将《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附件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按编号顺序装订。)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3.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2015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
4. 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5年度《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
5、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
(三) 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地税、国税和经信等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联合初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书面填报《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汇总表》),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申报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一式3份,加盖公章)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1份)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装订顺序按《申报表》+附件材料,统一封皮样式,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各申报企业需于2016年11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需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