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政策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2019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联合印发《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字〔2019〕14号),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现已期满失效。为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内容共十五条,执行时限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细化了我市可享受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
(二)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在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集中受理一次。
(三)明确实施时间。《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规定的执行时限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惠财规【202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