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政策”)2021年度组织申报内容包括第八条(二)、(三)、(四)、(五)和第九条(一),即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本政策第八条(一)、第九条(二)、第十条、第十一条支持措施2021年暂不组织申报。
(一)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2021年8月集中审批(7月底前申报项目);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一)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1)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通过认定的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经审核符合双三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经审核符合双五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瞪羚企业、百强企业、双三企业、双五企业。
(1)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认定的瞪羚企业;
(2)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认定的百强企业;
(3)双三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3%的高企;
(4)双五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5%的高企。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开户许可证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资料
瞪羚企业、百强企业提供认定名单公布通知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双三企业、双五企业提供相应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高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家级孵化器100万元、省级孵化器30万元、市级孵化器1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未获得过松山湖财政同类别资助(奖励)的孵化器。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孵化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孵化器运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孵化器运营单位开户许可证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5)各级孵化器需提供相应的下达通知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管委会A5栋313)。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时间为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排列各项材料(资助申请表放前面),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整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714570579@qq.com。
2. 每申报一个条款支持填写一份资助申请表。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及拨款
2021年8月集中审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并按本政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核呈批手续,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联动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咨询方式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刘先生22220850,何小姐22224219。
附件: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模板)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及审批时间
(一)申报时间
本政策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措施在2021年7-9月受理申报,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其余条款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审批(7月底前申报项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审批(9月底前申报项目,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在本批次集中审批)。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二、申报内容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二)科技项目奖励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六)港澳相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企业2020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2、申报对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不为零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上下载)。须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A107012)。下载时间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的90天内。
(5)企业类型的佐证材料,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关于企业入库信息的截图,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二)科技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根据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政策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原办法执行。
2、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项目立项文件;
(4)项目立项合同书;
(5)项目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
(6)立项单位项目资助资金的到账凭证,如申请单位非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则需提供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转拨资金的到账凭证。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b.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技术创新中心获批立项组建的文件;
d. 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合同书;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获批建设或备案的文件;
d.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方案;
e.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年度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c.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申报对象
企业。
(3)申报条件
a.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b. 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且该研发机构为本政策实施期内在建项目。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协议书;
d.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e. 企业对该研发机构经费投入明细清单及资金拨付凭证。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d. 境外研发机构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佐证资料;
e. 境外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f. 如境外研发机构是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则需要提供有关共建协议等佐证材料。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2、申报对象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的研发机构在本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研发机构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1)资助标准
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申报对象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获得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文件;
d. 市级资助文件及资助资金到账凭证。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应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对在松山湖设立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及对该研发机构资金投入的佐证材料;
d.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e.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研发机构2021年以来建设投入的审计报告。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总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有关机构为港澳地区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b.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港澳地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设立分支机构的立项或决策文件,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的佐证材料;
d.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分支机构2021年以来研发投入的审计报告;
e. 分支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本政策除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统一在7-9月受理申报外,其他项目全年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管委会A5栋307科技促进科)。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时间为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排列各项材料(资助申请表放前面),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整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报一个条款支持填写一份资助申请表。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及拨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审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并按本政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核呈批手续,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联动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归集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向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研发费用数据的,须在申请变更后1个月内主动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报备。凡为套取研发投入补助而虚增研发费用的,将按本政策第十九条追究责任。
(三)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咨询方式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尹小姐、孙小姐,22891858、23078116
附件: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 资助项目申报书(模板)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2021年度第一批次申报指南(技术交易促进类)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政策”)2021年度第一批次组织申报内容包括第十一条(三)和(四)、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即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和技术转移人才奖励。其他支持措施另行制定细则并组织申报。
一、申报及审批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2021年10月集中审批(9月底前申报项目)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二、申报内容
(一)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补助
1.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补助
2. 技术开发合同补助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
1.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2. 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励
3.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
4.技术转移人才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技术转让、许可及开发合同补助
(1)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承接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并在松山湖实施转化,对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2)申报对象
企业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2)申报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需在距发布申报通知日前两年内完成(以技术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申报的技术转让成果应已形成产品(服务)并实现销售。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技术转让、合同补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技术交易转账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
4)科技成果拥有方对该技术的法律状况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植物品种权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享有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证明文件;
5)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技术水平、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等;
6)在莞成果产业化效果的证明材料(如产品/产线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7)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2. 技术开发合同补助
(1)补助标准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东莞市内企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创新,对于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2) 申报的技术开发合同需在距发布申报通知日前两年内完成(以技术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申报的技术开发成果应已形成产品(服务)并实现销售。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转账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
4)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技术水平、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等;
5) 在莞成果产业化效果的证明材料(如产品/产线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6) 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服务奖励
1.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1)补助标准
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松山湖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经科技部考核,年度机构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为良好的,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仅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
拥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
2)申报单位应为通过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经科技部考核评价为优秀或良好。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
4)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证明材料。
5) 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2.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励制度,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额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申报对象
拥有技术合同登记点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2)申报单位应为东莞市技术合同登记二级点,且无不良记录。
3)申报的技术合同登记需在2020年度完成(以认定登记证明上的登记时间为准)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及技术合同认定额的统计数据;
4)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同意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点文件。
5)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服务奖励
(1)奖励标准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促成松山湖单位发生技术交易,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申报对象
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的科技转移服务机构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
2)申报单位应为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的科技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教育基地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3)申报单位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松山湖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或与其中一方(应为松山湖单位)签订技术中介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关条款;
4)申报的技术交易需在2020年度完成(以技术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技术转移服务费以实际交易发生额为准。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如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应附上中介促成交易的技术交易合同相关材料。
4)技术转移服务费实际交易发生额证明材料,如上年度技术合同对应的技术转移服务费用税务发票及银行凭证等。
5)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三)技术转移人才奖励
1.奖励标准
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考核评定的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获得证书后在松山湖连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并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
个人
3.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或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
4.申报资料
(1)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资质证书;
(2)申报人取得资质后,在松山湖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松山湖缴纳的1年及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作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供在松山湖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等。
(3)申报人取得资质后促成技术交易证明材料。
(4)其他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认为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准备申报资料,报送到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松山湖管委会A5栋210室)。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
(二)审核及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批次对申报单位通过材料核实及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松山湖官网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面反映有关情况。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接到社会反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方做出答复。
(三)审批及拨款
公示期满后,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名单报管委会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在松山湖官网发布资金下达通知,并根据资金拨付流程会同松山湖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核拨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资助申请表,如同一单位有多个资助申请项,请填写相对应数量的资助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制定申报资料目录,并按照申报资料目录的顺序排列(资助申请表在最上面,其他材料按目录顺序附后),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装订不规范或未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574836676@qq.com。
(三)申报单位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为开展审核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享受本政策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
六、咨询方式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22891996 卢先生;22897027 何先生
附件:
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补助/技术开发合同补助资助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资助申请表;
3.《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资助申请表;
4.《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励
5.《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奖励资助申请表;
6.《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模板)
《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及审批时间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补贴、科技教育基地奖励、科技副校长工作补贴、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奖励。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
1.申报单位须在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活动应在事前填报《东莞松山湖高水平科技交流及创新创业活动备案表(2021)》,并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教育局备案(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教育基地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3.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活动,由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申报。
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活动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领导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等;
4.活动现场的彩色照片;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职称);
5.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发票、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对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为高校分校区的,应提供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在松山湖设立分校区的批复文件。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复设立高校分校区的文件;
3.会议邀请函、参会人员名单、参会现场彩色照片;
4.会议注册费用支付凭证及有关票据。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以上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须在获得科技教育基地认定前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或松山湖科协备案(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教育基地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认定结果等相关文件。
对聘请科技副校长的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松山湖所辖中小学。
科技副校长由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且受聘前在松山湖单位全职或兼职开展科技工作1年以上。
(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个人简介;
(3)高层次人才在松山湖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4)科技副校长聘书复印件。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4)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7)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8)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及个人。
(1)申报对象为单位的,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且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2)申报对象为个人的,须在松山湖单位全职或兼职工作,且个人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申报对象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报对象为个人的,须额外提供与松山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4)获奖文件复印件;
(5)获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的有关证明。
以上第(2)、(3)项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一项即可。
(一)申报及受理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科技促进科(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管委会A5栋307)。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时间为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排列各项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整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报一个条款支持事项填写一份资助申请表。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及拨款
(一)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彭小姐,0769-22892037。
附件:1.《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模板)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政策”)2021年度组织申报内容包括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即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企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补助和国际高水平源头创新成果奖励。本政策第六条、第七条支持措施按第十二条规定另行组织申报;第九条支持措施2021年暂不组织申报。
(一)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审批(7月底前申报项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审批(9月底前申报项目);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一)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支持松山湖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评审,按所获立项单位分配金额的1:1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
支持企业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每年评选择优补助不多于10家企业,按企业2021年以来实际投入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企业。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通知发布日三年),并在2021年投入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经费。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企业自行立项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提供企业立项决策文件、项目任务书及研究计划等;对企业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提供有关合作或委托研究协议,以及有关研究费用划拨凭证;
4.项目研究开发总结报告;
5.项目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 如:产品测试报告(如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论文论著、样机样品图片等;
6.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资料;
7.2021年以来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企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明细表(列支实际用于项目研究支出的、计入企业研发费用相关科目的直接费用,不得列支基建费、管理费用;付款时间、记账时间及发票时间均须在2021年),并提供每个科目中相关支出金额最大一笔的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等单据。
支持松山湖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总额10万元奖励;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二或之后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总额5万元奖励。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作为论文署名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论文。
3.论文的在线公开发表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在线公开发表论文复印件;
4.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申报单位工作证明。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科技促进科(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管委会A5栋307)。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时间为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排列各项材料(资助申请表放前面),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整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报一个条款支持填写一份资助申请表。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及拨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审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并按本政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核呈批手续,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联动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为保障本政策预算资金安排,有关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校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请于有关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项目信息。
六、咨询方式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周先生,22892027
附件:
1.《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