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
1.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3. 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2;申报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3。
1.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相关规定,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 根据《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计划》相关 规定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 励 15 万元。
3.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 高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奖励主体同时具备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奖励资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 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视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份含电子版):其中申报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要提供(1)、(2)、(3);申报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要提供(1)、(2)、(4)。
(1)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下达文件;
(4) 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评选认定文件;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1.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 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2.审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 目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3.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科 3360585。
附件: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类别
1. 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补助。
2. 新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补助。
3. 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补助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2。申报新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补助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3。申报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4。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新认定(2020 年 1 月 18 日后认定的)的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 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新认定(2020 年 1 月 18 日后认定的)的包括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
3.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2017〕45号)规定,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2020年前认定的,本政策不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2. 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补助50 万元。
3.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每家最高一 次性补助 15 万元。
同一档次项目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前,已认定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再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 究开发中心的不予补助。在 2020 年 1 月 18 日后,先后认定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原则进行兑现。
具体奖励金额视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 《清远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 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 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4) 研发机构申报书;
(5)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 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 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 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补助项目清单 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与服务科 3666913。
附件:清远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
1. 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2. 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奖励。
3. 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2。申报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3。申报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4。
1.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事业单位。
2.政策实施期内,获得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相关 部门立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等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政策实施期内,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4. 政策实施期内,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
三、奖励标准
1. 对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给予支持,最高 500 万元。
2. 对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 400 万元。
3.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 次性奖励,最高 200 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视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 《清远市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 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 国家、省创新平台相关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
(4) 创新平台申报书;
(5)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 创新平台建设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 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 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 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与服务科 3362806。
附件:清远市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 2020 年后(含 2020 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 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资质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
1.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单位。
2.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其中任意资格。
3. 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孵企业且第一次获得资质 认定。
三、奖励标准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予补助。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予以差额补助 50 万元。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 100 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份含电子版):其中申报新认定资质奖励需要提供(1)、(2)、(4),申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要提供(1)、(2)、(3)、(4) 。
(1) 《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孵化育成体系申报项目相关资质政府认定文件;
(3) 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及其证明资料(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文件);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 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 目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科 3360585。
附件:清远市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
1.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2.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牵头建设单位)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事业单位;
2. 牵头建设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新认定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
三、奖励标准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 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 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或国家级星创天地此前已获 得市财政资金奖励的,需相应扣除已奖励额度。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
(1) 《清远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 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核准建设文件或星创天地备案文件复印件;
(3) 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含附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需经所有建设单位联合签字盖章同意)。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 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 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 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五、本细则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接受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0 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 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3371010。
附件:清远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或奖励类别
1. 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具体由市科技局制定实施方案并组 织申报)。
2. 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2。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 和 3。
1.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
2. 符合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 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进行竞争性立项支持。
3. 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三、支持或奖励标准
1. 获得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的项目,按财政经费和自筹新增经费不高于1:3 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支持。
2. 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最高 100 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申报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奖励)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 《清远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书》;
(2)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须含奖励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 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的立项文件;
(4) 项目申报书;
(5)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 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 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 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 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 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与服务科 3666913。
附件:清远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