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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关于开展2020年度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7-02

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二、申报主体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人才认定标准”中的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申请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扣缴义务单位和申请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申请人”)。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特殊情况影响,2020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19年度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举证材料,并在2021年申报期内按规定补办,具体办理要求参照2020年度申报通知内容实施,逾期不申请视同放弃处理。

  三、申报资料

  (一)已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认定条件的

  1.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或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开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

  注意:申请人在人才认定或申请补贴所属年度纳税时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

  3.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2020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文件及材料。如申请人在2020年度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交如下材料:

  ①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如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提交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②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③所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提交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4.收入及纳税情况。于《申请表》中填列。

  5.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银行账号材料。于《申请表》中填列。

  6.申请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

  (二)未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认定条件的

  申请人在补贴申请前暂未取得《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所列明的人才认定资格的(十九项其一),须先自行申报人才认定后,再提交本通知第三(一)点所列材料。

  四、补贴计算公式

  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可享受的江门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江门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所得税数据获取方式。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完成注册认证(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5)。

  (二)申请及受理。

  1.申请人申请。

  登录“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系统”(https://rsfw.jiangmen.cn/rc);登录或注册账号后,根据工作所属地、认定情况、人才类型等填报申报信息(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可输入上述所保存的查询序列号和纳税人识别号由系统自动读取,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以导入补贴申报系统读取更新后的纳税数据);所有信息填报完毕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纸质后按相关要求签名及盖章确认;上传《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部门受理。

  资料齐备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受理申请。

  (三)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申请人所选人才认定条件的权限和职能所属,由对应认定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人才认定分工见附件3)。

  (四)补贴额度初审。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数据和申请补贴金额以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初审。

  (五)集中统一反馈。对于需补充提交资料的,将集中相关部门意见统一反馈申请人,同时将申请退回,待申请人补充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已完成人才资格审核及补贴额度初审的,将以系统提示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注意:申报期内,申请人可撤销并重新提交申请。

  (六)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将补贴资金划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有异议的,对异议成立部分涉及的补贴资金,不予发放。

  因申请人账户原因造成补贴不能拨付到位的,申请人可自当期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兑现补贴。

联系人:

市财政局 黄肖明,联系电话:35017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

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3317363;

市人才工作局 苏长腾,联系电话:3273951;

市税务局 何晓枫,联系电话:327818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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