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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8-08

穗科创字〔2016〕199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现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穗府办函〔2015〕12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标准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应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条件一:满足以下全部七点要求的企业,可申请进入我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

  1.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或者企业已通过综合创新形成自己的创新模式,取得了核心竞争力;

  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时间1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获广东省科技厅公示但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可申报;

  3.拥有以企业核心技术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权1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或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要求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总数3件或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注:以申报企业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等4个时间节点企业人员情况平均值为准。)

  5.近两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2015年度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在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条件二:已入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经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后,可进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

  (备注: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经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后,可进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将根据相关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另行发布。)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比例给予每家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总额60万元的经费补贴,3年内按照3:2:1的比例分年度拨付,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于2016年8月10日9:00起开放,2016年9月16日17:00关闭申报。申报项目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申报企业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5份)提交至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点(见附件2)。

  (二)各区核实、评审和推荐。

  对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申报企业,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计划专家库的要求,在市科创委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按要求进行专家名单公布,根据对企业的熟悉情况自行安排会议核实及评审,或现场核实及评审,其中现场核实和评审的数量不得低于申报量的30%(以整数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及评审结果后,将符合条件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企业推荐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一份),签名盖章后于2016年10月21日17:00前通过公文方式报送到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地址:天河东路240号202室,联系人:聂小莉、梁鹏,电话:38029263,E-mail地址:niexl@gzhtea.org.cn、liangp@gzhtea.org.cn)。并同时完成网上推荐操作。

  对已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申报企业,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不需组织专家核实和评审,汇总企业名单后按上述时间通过公文方式报送到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并同时完成网上推荐操作。

  (三)市科创委复核与抽检。

  市科技创新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的全部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逐项核对所有入库条件,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部分企业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审查,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四)行政审议与公示。

  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拟入库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下达经费。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市本级财政支持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

 

  四、申报材料

  (一)已入库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交材料:

  提交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生成带水印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请书》(封面标注:已入库广东省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申请书模板见附件3),下载打印并签章。

  (二)申请通过核实评审方式入库企业提交材料:

  1.提交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生成带水印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入库申请书》(下载打印并签章,申请书模板见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等4个时间节点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专职研发人员均企业正式员工,需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职称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专职研发人员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社保缴纳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社保缴纳材料)。对于外籍研发人员,申报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人数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20人的,提供前20人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4-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6.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2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8.近3年(自申报企业提交申请日起,上溯3年)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研发组织和财务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10.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11.近2年(2014年、2015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2.近2年(2014年、2015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批文、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含企业自主立项项目和各级政府支持项目),其他证明材料(关键页)如: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中期报告、结题报告、阶段性成果等(一种或多种,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1-9要求的完全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10-12要求的完全或部分材料,但不得空缺。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可提供复印材料,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书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提交一式5份(其中1份正本,4份副本)。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网络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其他要求

  (一)通过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核实、评审的申报企业,如通过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获广东省科技厅公示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将不纳入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可另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和奖励。

  (二)申报企业如成为2016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又通过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获广东省科技厅公示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将不纳入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可另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和奖励。

  (三)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核实评审工作过程中将参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公示名单。如区科技主管部门尚未组织开展核实评审工作,部分申报企业已确定拟入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考省科技厅公示名单),对该部分申报企业可不再组织核实评审工作,直接推荐为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如已组织开展核实评审工作,部分申报企业未能通过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核实评审,但确定拟入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考省科技厅公示名单),仍可推荐为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四)以2016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立项企业身份进入2016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最终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立项企业名单为准(非公示名单)。

  (五)获得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经费支持的企业,自获得资助次年起须连续3年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的年度情况(报送时间、表格和方式另行通知),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对不按要求提交的企业将记录不良信用。

  (六)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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