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本措施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符合本措施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措施和本细则规定的扶持。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链主”企业招商扶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关键、薄弱、缺失环节企业,每引进1家,给予20万元招商扶持,单个“链主”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企业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被引进企业为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企业的上下游关键、薄弱、缺失环节工业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入统规模以上。
(三)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我区支柱产业,即“3+3+5”的主导产业体系,以汽车、电子、能源为代表的三大千亿级产业,以化工、食品饮料、电气机械为代表的三大百亿级产业,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新兴产业。
第五条 【重大创新产品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订购区内填补国内空白重大创新产品的,按照采购总额5%给予补贴,每家买方企业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方生产企业购买的产品承诺为自用;
(二)当年购买产品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购买产品在当年开具发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购买金额(不含税)按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四)购买产品的范围须在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款区科技部门给予配套扶持的新一代通信与网络、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计算、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智能机器人与装备制造、电子与通信关键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项目的产业化产品范围内,且不包含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产品。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购买产品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六条 【鼓励“云”交易扶持】对运用“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新模式组织线上线下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对接会开拓国内市场的企业,且通过上述方式交易额年度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扶持。
运用“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新模式组织线上线下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对接会的企业应告知区贸易促进会。
本条涉及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模式,是以云计算为技术基础开展的商业展示、对接、洽谈、签约。
(二)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新模式与客户交易的产品金额。
第七条 【拓展销售渠道扶持】对参加国际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标准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一展览项目每家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际国内展览会范围限政府相关部门倡导或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展览会应告知区贸易促进会。
本条涉及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国际国内展览会是指国际国内行业专业展及政府相关部门倡导的国内综合展。
(二)展位费用是指企业租赁展位的费用(仅限于普装展会,不包括特装展位费用),不包括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其他服务费用。
第八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第五条;区贸易促进会负责兑现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 区政策兑现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相关部门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区信用平台公布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取消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